❶ 桥梁缺失致人死亡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工商银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与工行法律顾问一起参加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求考虑:
一、工行既不是城市道路的所有人,也不是城市道路的管理人,没有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的城市道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属国家所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府具体确定哪个部门为管理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工行不可能成为所有人或管理人。
如果城市道路上的构筑物致人损害,是民法上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也叫人工构筑物的损害责任。侵权行为法中,通常用的概念叫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后果要由国家来承担责任赔偿。因为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国有公共设施损害责任赔偿,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由所有人和管理人等赔偿。
交通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赔偿责任。工行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没有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设施致人损害是由于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设计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行既不是设计者,也不是施工者,无赔偿责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称工行建造了办公楼前的护栏,但是到举证期限届满,原告都没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并且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护栏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拆除的。
原告代理人称工行是其办公楼前道路的受益人,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即使工行是受益人,也没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应由受益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机动车和行人从道路上行走时受益,不能因此要求所有机动车和行人赔偿道路及其构筑物造成的损失。
2002年,工行将该办公楼出卖给了市财政局并于当日交付给了财政局,并于11月26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原告认为损害结果与办公楼有关,可以与财政局交涉。
二、自认证据应当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称其“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至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门前。被路面上一段埋设钢管绊倒……”。诉状还称:“后经查实,此路面突起钢管为中国工商银行设置的路障后被拆除遗留的部分,”依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属于自认证据。证明原告所称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人民路,而是在公园路。请求住址在人民路的工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假设交通事故发生在人民路,这样强烈的事故记忆,不会短期失去,更不会在起诉状中错为公园路。因此,原告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值得怀疑。起诉状中的自认证据应当确认。
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受伤是“埋设钢管绊倒”摔倒造成的,在庭审中又称是“轨道绊倒”造成的,自相矛盾。到底是怎么受到损害的,无证据证明。
原告在两次开庭中共找了四个证人,想证明事故是在人民路发生的。但是,证人证言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相互矛盾,上次的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在10月份的上午10点,今天的几个证人证明发生在11月下旬下午3-4点。今天的两个证人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都是11月28日下午3-4点,出奇的一致,显然是受了诱导,不具有客观性,不符合常识。原告四个证人证言的拟证明的事实,有一点意图非常明确,就是想推翻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故发生在公园路的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诉状中陈述的属自认事实,禁止反言。不能以证人证言推翻。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未报告交通事故,丧失了请求赔偿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原告具有大客车驾驶资格,应当知道报案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报了案。
根据以上规定,假使原告真的在人民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未迅速报案,未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未能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得到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原告现在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无法证明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哪里发生了交通事故?什么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丧失了请求赔偿的证据。
四、证明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
原告代理人称构筑物侵权诉讼中构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片面的理解,其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存在倒置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现在无法证明损害事实发生在哪里,是公园路或者人民路。也就不存在被告对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综上,本案如果是人工构筑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应由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哪种责任,被告工行都没有赔偿原告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工行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兴安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❷ 把小区护栏撞了怎么办
开车把小区护栏撞了,肇事人要进行赔偿。首先要找到物业管理处阐述明情况。协商赔偿条件或安装好栏杆。赔偿的金额一般根据市场价协商。具体情况按实际要求处理。如果自己的车辆有损失可以明确车保险种。必要时可以保障自己是损失。如果事故严重的话要及时报警处理。❸ 桥栏杆断了导致人淹死怎么办
护栏就是对市民起一个隔挡的安全保护作用,管理者有维护护栏能够发挥正常功能的义务。如果护栏发生损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周围做安全提示并修复,否则因此造成居民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为管理部门未注意到栏杆断了而导致人死亡,则由管理部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❹ 撞马路隔离护栏怎么算钱的,我撞了有四排一排一米多叫我赔一万多要多少钱一米啊
一般而言交通护栏国家规定应按120元/平方米,其他路产损坏可要求路政提供详细单价,否则可拒绝赔偿。如果车子有保险的话,可以找一下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路旁护栏用于保护车辆及车里面的人防止受到位于道路旁边的天然或人工物件的碰撞。车辆撞击交通护栏可能既损害车辆/乘客又损害护栏本身,注意到这一点是重要的。
(4)护栏倒了人摔下去怎么让国家赔偿扩展阅读:
碰撞护栏引起的损害通常不如碰撞位于护栏之后的部件严重,因此交通护栏代表了这两种考虑之间的一个折衷。除了保护车辆之外,交通护栏也用于屏蔽行人、养护/施工人员、或者来自不定交通的骑脚踏车的人。
以它最基本的形式,交通护栏设计用于防止离开车行道的车辆撞击固定的物体。护栏首先阻拦一个事故车辆,然后使其改变方向。因为车辆冲击的可变性以及高速下的破坏作用,应当引进全面的全尺寸破坏试验,以保证将要使用的交通护栏的安全可靠性。
可以使用的护栏有很多种尺寸和形状。护栏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公路所处的环境以及速度和交通量。
❺ 撞坏高速护栏怎么赔偿
如果在驾驶途中撞坏了路边的交通围栏那么面临的肯定是赔偿,高速围栏属于国家的公共财务。因此撞坏了高速围栏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交警或者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公路管理部门就会对造成的损坏估价。
交通事故护栏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参照事故地当年省物价局文件核定的标准进行赔付,每个省份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不一,但一个省内的绝对是一致的。湖北省:钢板一块650;立柱一根500。弓型托架一块180;圆型托架一块360;油污沥青路面一平方100等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公共设施被毁坏有什么样的后果?
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设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决定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如盗窃电力设施,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公共设施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产业发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讯、能源、水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
❻ 为什么撞坏绿化、护栏,要赔好几万
撞坏了绿化、护栏,虽然不会赔到倾家荡产,但一般情况下,几千块钱是免不了了。只要当场报警处理,还可以让保险来赔,不需要太担心。
具体要赔多少钱每次看到网上面的视频,一辆车子「bia」撞坏了多少米多少米的护栏,或者「咵」一下撞坏了几棵树,就会有人说:这是炫富现场。
《河北法学》期刊上面有篇论文,《公路路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上面提到。
全国各个地方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各省关于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来确定路产加害人的赔偿范围的。
❼ 盐城一村民坠桥身亡,家属向捐资建桥人索赔82万,捐资者该赔偿吗
看完这起事发经过,真的是把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这都是啥跟啥啊?怎么什么人都有?人家捐资建座桥,你在桥上走着不幸坠亡,现在跑去找当初捐钱修桥人索赔82万?话说人家捐钱修的桥,你往上面走干嘛呢?自己走路都能坠亡,还怪别人修了桥!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摸不着头脑啊!最关键的就是这座桥跟你的坠亡,真的有直接性的关系吗?
1、法院审理“撞桥索赔案江苏高院选取了2020年审理的案件当中的七个“小案件”。其中就包含这样一个较为新颖难以让人置信的“撞球索赔案。”事件发生在2019年2月28日,当时上午6:50多分钟左右,朱某骑着电瓶车从家里出门去上班,在七点多钟的时候骑车不小心撞到了桥的栏杆上,人就直接掉下桥去。当时人还爬了起来,没想到才过了半个小时不到,就在朱某骑着电瓶车回家的路上,意识变得较为模糊。回到家里面换衣服的时候意识就开始变得不清醒了,随后更是直接倒地,家人看到这一情况之后,就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没有挽回这条生命!
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是桥梁质量出现了问题,那么也就可以去找相应的负责人。但问题就是也找不到负责捐款建桥的人啊!最多也只是找施工方,所以说家属起诉的对象本就是一个错误的,下次汲取教训就好!做人不能太贪,太贪的人往往到最后是一无所得。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都要遵守道德的底线,如果连道德底线都不遵守,又有什么颜面立足于当前的社会呢?谁又敢跟你交往呢?动不动就是去找别人的麻烦,将别人起诉至法庭,谁有那么多的时间跟你瞎闹?这件事情真的是一出闹剧!难怪要当做典型拿出来报道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