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部关于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监管意见的批复
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并由专人、专用车辆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等人员集中时间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滞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运送所经过的区域不得动火、吊装和爆破作业。
同时,矿山企业必须落实动火作业规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另外,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实施爆破。严禁无爆破资质的作业单位、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作业人员实施爆破。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接触民用爆炸物品。